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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被交行客户经理“套路”贷款?法院判决银行“全责”

贷款仅需一张房产证,其余材料全靠伪造,银行风控的漏洞到底出在哪儿?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位六旬老人被交行客户经理“套路”贷款的真相。

银行员工伪造客户工作证明?

文书显示,2012年8月30日,交通银行与现年69岁的李某文签署了一份《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为150万元;且贷款资金用于消费。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交通银行有权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在前述合同尾部的“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处,还签有李某文配偶“曾某明”的签名字迹。

当天,双方还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李某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进行抵押,合同尾部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也有“曾某明”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的签名字迹。

五天后,交通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了150万元贷款。不过,交行称,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遂将李某文告上法庭。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本案中贷款的资金流向着实有些蹊跷。

李某文在法庭辩称,涉案贷款合同缺乏合同生效要件,并认为本案是犯罪团伙内外勾结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骗取老人房产的非法套路贷行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李某文进行伪造。于某辰伪造了李某文六处签字,伪造了曾某明签字,伪造了工作证明材料,并伪造了李某文单位的公章。

此外,于某辰还故意违反银监会关于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由夫妻同在银行专门房间办理签约,且必须留存监控录像、录音的规定,冒充李某文向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与诈骗犯王某琴直接联系放款、还款事项,并且将贷款打入李某文并不知道也不认识的虚假的供货方等。李某文称没有使用贷款,也没有过还款。

李某文还认为,交通银行向他人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

涉事支行曾暂停消费贷款业务6个月

老人与银行各自的陈述孰是孰非?一系列证据揭开了事情的真相。

根据原北京银监局出具的文件显示,在贷前调查过程中,交行官园支行客户经理于某辰未与曾某明进行面谈面签,其行为违反了《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且李某文《职业及收入证明》系伪造,其中手工书写的文字内容均由于某辰填写。此外,北京银监局还查明该支行信贷档案保管不严格等问题。

2014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民警与该案客户经理于某辰的谈话还显示,李某文的贷款中介刘某男向其保证收入证明内容为真,在其之前工作时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客户拿过空白盖章的收入证明,只要保证是真的,我就代他们填写”,于某辰表示。

针对于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未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等问题,北京银监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也载明,已暂停该支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六个月,并责令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李某文循环贷款中所发现违规情况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015年2月,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于某辰调离原岗位、通报批评并记过处分。

面对监管部门出具的调查证据,交行客户经理于某辰在办理该项业务中的违规行为“板上钉钉”,但该案的焦点仍集中在交通银行与李某文是否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在《提款申请书》、《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及《附加协议》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基于交通银行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权交通银行将150万元的贷款汇入他人账户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交通银行向李某文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且交通银行内控机制失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驳回交行上诉请求

不过,败诉的交行并不认可前述判决,再次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六项异议并发起上诉。

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李某文签署的空白《提款申请书》《划款确认书》等文件的理解与认定,是无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实践的事实,且完全脱离金融借款合同签署及履行的事实,错误将该些文件作为代替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文件进行认定,而否定金融借款法律关系。

此外,一审法院以银监部门的信访答复函内容作为相关事实的认定依据,而不去审查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及内容,也严重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规则。信访答复与法律裁判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项,也是不同的标准及规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交通银行上诉主张2012年9月4日李某文本人亲自到交通银行柜台办理了150万元的提款手续及以受托方式电汇给刘某江的手续。在《提款申请书》《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附加协议》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交通银行亦未提交李某文在柜台办理放款业务的录音录像等记录材料,一审法院认定交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某文已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交通银行上诉主张李某文亲自到交通银行柜台办理了150万元的提款手续,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交通银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就补充证据组织质证,亦未将该补充证据作为一审法院裁判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意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本院在二审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举证质证意见,故交通银行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交通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资料显示,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成立于2010年1月29日,法人为余静。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支行曾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列入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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