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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指标随意放贷,农商行行长却辩称“没意识到犯罪”……法院最终这样判

为完成贷款指标随意发放借名贷款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来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黄某,安排该行信贷员向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办理发放抵押贷款3000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其中,宋某的1000万元贷款经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孙某1、信贷员柳某等人贷前调查,怀疑宋某贷款用途不实,疑为借名贷款,并多次提醒该行主要领导。

但是时任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孟某、行长黄某在明知任某为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主持召开该行党委会,并以完成该行放贷指标任务为由研究通过该笔贷款。不久后,该行审批通过并发放贷款,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宋某申请的1000万元贷款确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任某,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判定,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孟某、黄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不过,银行和高管均对自己的罪行“喊冤”。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上诉称,一审将桓仁农商行党委会议纪要等同于单位集体决定,从而认定桓仁农商行构成单位犯罪,是犯罪主体认定错误。且桓仁农商行党委作出决议的行为与本案一千万元借名贷款的结果并不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行长黄某更是表示,“贷款是党委会研究决策的,其严格执行党委会发放贷款的决议;为完成年度贷款指标,没有意识到犯罪”。此外,董事长孟某辩解称,本案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贷款按正常程序办理,贷款有抵押物,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的相关规定。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是银行的惯例和实际决策状况,涉案贷款亦由党委会决策和确定;孟某、黄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下属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后,明知他人借名贷款,对贷款用途不明、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等问题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相关国家规定,决定发放涉案贷款,导致贷款在案发前未能收回,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对辽宁桓仁农商银行、黄某等人的定性部分,但量刑部分均调整为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后“减刑”的银行和高管并未逃过监管部门的处罚。2018年5月,原本溪银监局对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开出130万元的罚单,处罚缘由为:向借款人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集中度。同时,董事长孟某、行长黄某均受到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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